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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4 16:08:18 股吧网页版
上海精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 正 文......4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4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19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9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20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
股平台的意见......20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1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1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24
十、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监管的意见......24
十一、《审查关注事项》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25
十二、结论意见......3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 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关注事项》(以下简称“《审查关注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上海精智、公司、发行人:指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定向发行:指上海精智向不确定对象定向发行不超过 2,737,850 股(含2,737,85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6、挂牌日:指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首日,即 2023

7、《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10、《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指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 修改)》;

11、《业务规则》: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订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定向发行规则》: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13、《定向发行业务指引 1 号》: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1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5、《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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