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73836 证券简称:鸿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本办法所称其他重大财务决策是指除对外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重大财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需事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事宜,董事会、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10%;
(二)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未达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一年内发生的风险投资低于5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此限额的,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