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873827 证券简称:岷山环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第二次修订)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
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若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
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2、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七个月至三年内)。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的优先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但增持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或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0.5%(孰低)。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个会计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 500 万元(孰低);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1%;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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