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825 证券简称:梦天门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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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及《北京梦天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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