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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9:07:20 股吧网页版
大洋泊车: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DYBC)第 01 号

2024 年 5 月 17 日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6 Dongsihuan Road (M)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85865151 传真| FAX: 86-10-85861922

www.tahota.com

关于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DYBC)第 1 号
致: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丛剑律师、刘浩然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决议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作出。

2 、 2024 年 4 月 24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0:00 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 3777 号公司生产调
度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祥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3 人,均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
权代表,代表股份 93,148,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7,510,000 股的 95.5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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