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3805 证券简称:双达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和《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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