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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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二)》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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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
司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七)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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