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789 证券简称:腾茂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
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审查。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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