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873787 证券简称:高达智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河北高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北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达电子”)之第一大股东河北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达合伙”)、第二大股东刘立超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立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持有的高达电子 4121.4776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刘立军行使。
二、《委托表决权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高达合伙、刘立超
乙方(受托方):刘立军
鉴于:
1. 甲方 1 系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1
直接持有高达电子 2373.4776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 39.5580%;
2. 甲方 2 系中国国籍自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2 直接持有高达
电子 1748.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 29.1333%;
3.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69.6913%股份(即本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1、甲方 2 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以下简称“受托
人”)作为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高达电子届时有效的章程以及双方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高达电子股东会;
(2)依法提出股东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届时有效的高达电子章程需要(或提交)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表甲方行使其他高达电子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高达电子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前述表决权委托后,甲方不再就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关、交易所或登记高达电子需要,甲方有义务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代为行使表决权之目的。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高达电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
5.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其本人(包括代理人)或其他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仍应继续遵守本协议关于权利委托的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高达电子股份之日。
2.本协议项下之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标的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或者再为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高达电子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并投票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甲方对乙方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除标的股份外,甲方就其持有的其他高达电子股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
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不应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被要求向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补偿。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陈述、承诺与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