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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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8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日14:30在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启路 6 号盛富莱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电子通讯
投票等方式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9 月 1 日 15:00-2025 年 9 月 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793,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317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对下列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93,54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要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与会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58,07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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