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765 证券简称:长宇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并决定所有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发布公司临时报告;
(十七)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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