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9:02:06 股吧网页版
智达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3762 证券简称:智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人及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所有投资者在获
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延迟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披露内容、范围格式及时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