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3762 证券简称:智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及《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标的原则上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和股权(股票)等,且变现价值必须满足需担保的债务金额。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要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北京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并净资产的 40%,公司单体担保规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无产权关系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过或累计超过出资额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三种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如实向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说明全部担保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财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对被担保方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被担保方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职责:
(一)根据担保申请的受理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对被担保方的审核、评估调查。对被担保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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