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3760 证券简称:华兴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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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须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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