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73760 证券简称:华兴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稳定公司正式上市后的股票价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现对《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一)启动和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的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条件。
3、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且届满当日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价稳定措施;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当日存在股价稳定措施,则该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终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本预案中所称薪酬,均包括从公司领取的津贴(如有))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以下顺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人员接到通知3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低于100万元,若达到股价稳定措施中止或终止条件时除外;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前述增持措施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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