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758 证券简称:奥普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包括:《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海奥 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及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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