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3750 证券简称:斯贝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证券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证券事务部门或设置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董事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管证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会议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会议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其他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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