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南通市海门区中海路 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安排。经核查,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九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决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南通市海
门区中海路 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133,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九项议案,即: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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