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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01 15:40:09 股吧网页版
帕科医疗:补充法律意见书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01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邮编:21500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帕科医疗与本所签订的《证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帕科医疗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帕科医疗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审核问题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项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四》)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四》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结合帕科医疗报告期及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本期间”,文内另有定义的除外)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反馈意见四》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之回复

1.根据申报文件及第三次反馈意见回复,2020 年公司临时性增加防疫物资
的贸易,公司主要从深圳市鑫和兴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兴”)购入普通面罩,鑫和兴无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证;公司在购入上述面罩后,经检验合格且符合医用隔离面罩技术要求后,才以医用隔离面罩名义卖出,同时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客户提供了医用隔离面罩《成品检验报告》。

请公司结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说明:(1)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具体流程和环节(从资质取得到出厂销售);(2)公司和鑫和兴在上述面罩生产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和完成的环节,公司是否存在实质性生产行为;(3)公司从鑫和兴购入普通面罩后经检验以医用隔离面罩名义卖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委托生产行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公司的规范整改措施。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意见,补充核查公司购入普通面罩后经检验以医用隔离面罩名义卖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核查过程 事实依据

1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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