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1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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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帕科医疗与本所签订的《证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帕科医疗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帕科医疗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江苏帕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二》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帕科医疗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1.关于业务资质。根据申报文件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灭菌包装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内外供销业务;公司取得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资质有效期未覆盖整个报告期。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的主营业务医疗器械灭菌包装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内外供销是否需要并已取得相关资质,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无资质经营的情
况,若存在,请披露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公司申请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涉及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计划。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核查过程 事实依据
1 取得公司的资质文件 公司的资质文件
2 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3 访谈公司管理层 访谈笔录
4 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明》
二、分析过程及核查结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灭菌包装制品的研发设计、生 产加工、内外供销业务,公司需要并已取得相关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 资质名称 注册号 持有 发证机关 发证日 有效期
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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