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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22:18 股吧网页版
豪钢重工: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741 证券简称:豪钢重工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法知识。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风险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且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五)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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