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741 证券简称:豪钢重工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以及《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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