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
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贵委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已收悉。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落实意见函》中贵委意见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落实意见函回复”)。现向贵委汇报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使用简称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落实意见函回复的字体:
落实意见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意见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请发行人统筹考虑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 4,013.6 万元、2025 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09.29 万元、“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二期)”预留铺底流动资金 2,816.55 万元等情况,借鉴《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理念和思路,系统分析并说明“补充流动资金”2500 万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设计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自由活动现金流相对紧张,公司在募投项目中涉及“补充流动资金”,能为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提供一定保障。因此,公司参考过去4年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预测,测算未来三年营运资金缺口约为4,901.04万元,故设计总金额2,500万元的募投项目,可满足未来约51.01%的营运资金需求,规模总体合理。
除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销售百分比法”外,公司在设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时,还参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对补流流动资金项目的规模进行进一步测算,具体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内资金需求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反映企业满足了日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可支配的现金,可用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扣除资本性支出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A:税后净利润 4,309.36 4,847.03 3,988.70
B:利息支出 72.25 185.48 131.35
C:折旧摊销 537.48 516.11 296.06
D:营运资金增加额 4,576.52 1,426.05 5,570.25
E:资本性支出 231.05 654.08 6,152.40
项目 202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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