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 用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董事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任报告中需说明离职原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或者其他未尽事宜及后续履行计划。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离职董事应在离职生效前按如下要求完成移交:
1.工作移交:向继任董事或者董事长移交分管业务文件、未决事项清
单;
2.承诺事项说明:书面报告任职期间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3.签署离职确认书:由董事会秘书监督移交,双方签字存档;
4.其他需要离职董事配合的事项。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在自收到辞任报告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相应的公司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措施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未尽事宜,
离职董事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提交辞任报告。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在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董事职务影响或者干扰公司的正常经
营,或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在其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按照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者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离职董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当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在任期期间未尽忠实、勤勉尽职义务导致公司、股东
或者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职务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免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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