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 用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持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岛田大鹏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监管指
引第8号》《监管指引第13号》等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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