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 用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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