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增、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 用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保证投资决策科学化,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维 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保
证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兼顾投资的流动性。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以及投资的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章 投资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1.收购、出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是指买卖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买卖股权的投资活动。主要是指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并依法参与管理和经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方式。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
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专门的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
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
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投资效益评
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五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额度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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