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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5:49:44 股吧网页版
弘森药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3735 证券简称:弘森药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苏
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向债权人
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1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预计担保额度;以上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

公告编号:2025-031

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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