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734 证券简称:康源水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原则上需要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并依据所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重大经济纠纷;
(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企业超股比担保。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可为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提供担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融资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的;
(三)被担保人已进入破产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金融子企业;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上级单位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九条 公司的融资担保额度应当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经济指标相匹配,累计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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