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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7:19:15 股吧网页版
佰源装备: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7G20250036-1号
致: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会制度》)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11:00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0日11:00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南环路932号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8,22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9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5年5月16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傅开实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和弃权股数均为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和弃权股数均为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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