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了《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公告编号:2024-
049)。现发现该公告披露的一处有误,予以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更正内容
1、《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第十六条。
更正前: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更正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公告编号:2024-057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二、其他相关说明
更正后的《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公告编号:
2024-058)与 本 公 告 同 时 披 露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www.neeq.com.cn)。
公司对上述修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