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袁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 1 号赤湾工业园 D 栋三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 9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10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00 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修改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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