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721 证券简称:华腾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以及《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股东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投资项目;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董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公司、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及资产处置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规定金额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如上述事项需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审议,则需履行国资监管的相关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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