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3719 证券简称:浙江旅游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外事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外事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依法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负责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并将公告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主办券商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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