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0
公告编号:2024-171
证券代码:873715 证券简称:能之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以往进行委托理财的管理经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经审议,该议案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2025年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为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系基于公司的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171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连勇、陈军、周海滨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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