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北交所问询函的回复 ...... 7
一、问询问题 4. 股东出资与公司治理规范性...... 7
二、问询问题 8. 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及整改有效性...... 57
三、问询问题 11. 其他问题...... 74
第三部分 补充披露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9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3
九、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规范运作......11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16
二十二、结论 ......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02F20210356-6号
致: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210356-00001 号《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德恒 02F20210356-0000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核发的《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北交所问询函的回复”进行回复。
容诚会计师就天职会计师已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报告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215Z0251 号《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报告的复核
报告》(以下简称“《复核报告》”),并就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更新情况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15Z04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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