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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41:08 股吧网页版
金则利: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712 证券简称:金则利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担保、借款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为他人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定情形的除外。 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为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依据前款规定确
需提供财务资助的,经股东会作出特别
决议,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提供以下有限的财务资助:
(一)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二)经依法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确有必要以股份取得
为对价的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下列主体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前款所称财务资助:(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
(三)与前两项主体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主体。
财务资助金额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财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导致公司明显缺乏持续经营能力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上述财务资助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涉及关联方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合理性、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进行审慎论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违反本条规定提供财务
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经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会分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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