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3711 证券简称:卓越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要求的对外投资事项有权决定对外投资的审批,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委员会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议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相关流程、收益、风险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设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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