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3709 证券简称:英普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各项对外投
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
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万元人民币。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上各事项不满本款上述相应额度的,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九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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