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5:31:03 股吧网页版
英普环境:收购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73709 证券简称:英普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长河英普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英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长河英普的股东构成如下:杭州英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内蒙古长河生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生态”),持股比例 49%;

2025 年 12 月 8 日,长河生态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长河英普 49%国有股权(项目编号:N0109GQ250106),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将参与该项目竞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长河英普 100%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告编号:2025-06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本次收购子公司 49%股权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六)投资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投资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不涉及投资设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投资不涉及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投资标的情况
(一)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5-061

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长河英普 49%国有股权。

(二) 出资方式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资产 □股权 □其他具体方式

本次出资系公司自有资金。
三、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