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708 证券简称:东方汽车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东 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
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如有)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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