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708 证券简称:东方汽车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及《河南东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 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
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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