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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50:31 股吧网页版
丰岛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707 证券简称:丰岛食品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浙江丰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有效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治理规则》《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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