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如下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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