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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32:24 股吧网页版
山本光电: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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