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
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的学历证明和工作履历说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是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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