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更新。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享有知情权,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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