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旭宇光电科技园会议室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5 年 11 月 21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林金填先生
6.会议列席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此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7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2.审计委员会意见
1、公司制定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审议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陈磊、杜甫、卢淑芬回避表决。
4.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肖良趁、施伟力、宋健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规范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制定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有效规范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及后续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议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陈磊、杜甫、卢淑芬回避表决。
4.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肖良趁、施伟力、宋健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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