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以及保障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审计意见。其为公司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
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其内容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授权的工作内容,本次授权是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公司议案内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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