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2024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上市后所披露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上述第 1、2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填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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